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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的王泽鉴先生曾在其治学谈话中吐露心扉:“虽然我快要70岁了,但是我每天写作、看书起码每天保持8个小时,而且几乎没有一天中断,我早上4点半5点半起。大家一定认识尊敬的法学家史尚宽先生,我跟他的公子说那个书要捐给我们,说老太爷怎么写那么多书,他说家父早上5点钟起来,数十年如一日从来没有间断过。”是的,写太重要了,加之中国大陆式诉讼的现实境遇:法律文书写作功底远胜过你的辩论才能。而从现实人们的经验积累来看多少法律人总是高看说(辩)的理论,低看写作的经验,今天小编这一碟小菜就是特别为大伙烹制的关于民事文书写作的大餐。

 

 
 
一、查清基本的事实


在一番调查取证之后,纠纷的事实基本清楚,原告的律师就可以考虑撰写起诉状了。笔者强调必须在查清纠纷基本事实的基础上才可以撰写起诉状,因为实践中一些律师太过于着急撰写起诉状,往往一接受委托,简单听听委托人的陈述,看看委托人提供的材料,就下笔千言。下笔千言固然容易,但极有可能离题万里。法院审理是围绕着原告起诉状主张的事实和理由以及诉讼请求进行的,如果立案之后,律师发现原先了解的事实有误,法庭上律师再试图改变起诉状中的陈述,就会为对方留下攻击的缺口。

 

    查清纠纷的基本事实,其实不单单意味着事实的清楚,更关键的是,应该考虑支持这些事实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律师在起草起诉状时所依据的事实应该是有证据支持的事实,而不仅仅是原告陈述的事实。

 

 

 

 
 
二、查清当事人底细

 

    如果委托人是自然人,这种查验工作是非常简单的。让委托人带来身份证,看看身份证就解决了一切问题,只要不出现冒名顶替的笑话,就没有什么大事。将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两份,一份立案时提交法院,另一份律师卷里留存。

 

    如果委托人是单位,我们需要首先分清是企业还是事业单位、行政机关或者群众组织。

 

    如果是委托人是企业,一定有《营业执照》。从企业的营业执照上我们还可以知道企业的性质、注册资金、营业范围、法定代表人等信息。法人拥有的是《法人营业执照》,而其他组织的企业的《营业执照》上只有“营业执照”四个字,没有“法人”二字。另外,要注意该《营业执照》是否经过年检。经过年检的《营业执照》上面盖有工商局的年检章。没有年检的营业执照,也不等于这个企业不存在。没有年检的企业,过两年后工商局会吊销其营业执照,但即使是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仅是失去继续经营的权利,但依然是存在的企业,依然有权提起诉讼。

 

    如果是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或者群众团体,没有营业执照,但有《组织机构代码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是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给每个在我国依法注册、依法登记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群团组织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代码标识,相当于单位的身份证。不仅是事业单位有,企业除《营业执照》外,也有《组织机构代码证》。我们可以通过审查《组织机构代码证》来知道其是否确实为独立的法人单位,而不是法人的内部机构。这种查验工作之所以重要,是因为确保原告诉讼主体资格问题是整个诉讼取得胜利的前提。

 

    我们强调要查验《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是要破除大家对单位公章的迷信。每个单位成立后,经过公安机关审批,都会刻公章。许多人看到盖有公章,便视为该单位的行为。但实际上刻一枚假公章太容易了,上街多花几个钱要什么公章有什么公章。因此,律师不要太迷信公章,看到有公章盖在起诉书上就以为一定是个有资格提起诉讼的单位,律师一定要让委托人提供《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以确定其诉讼主体资格。

    如果原告是单位,其实真正的委托人是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代表单位来行使发言权,是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委托律师来进行诉讼。因此,律师还应该查清楚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谁。之所以强调这一点,是因为实践中一些单位的真正行使权力的人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并不是同一人。如果是根据章程已经决定了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但没有到工商局办理变更登记的,律师还应该要求该单位提供变更的文件,向法庭作出说明,同时督促单位尽快办理变更手续。

 

    原告律师应该查清自己当事人的底细,当然更应该查清对方当事人的底细。人民法院立案的条件之一就是有明确的被告,因此,律师要明确被告是谁,个人还是单位。如果是自然人,要明确姓名,准确地讲应该明确身份证上的姓名,不要使用乳名或者别名。年龄、职业尽可能查清,查不清不妨模糊些。但地址是一定要查清楚的,地址不清,会影响人民法院的送达。如果是单位,则必须是法人和其他组织,不要把单位的内部机构或者派出机构作为被告推上被告席。要明确该单位的全称,明确该单位注册的名称。要明确该单位的地址,如果注册的地址和实际的地址不一致,应该以实际的地址为准。要知道该单位的确切资料,最好是看到它的执照,或者到工商局等登记机构查阅档案。

 

 

 
 
三、确定法律关系

 

    在调查清楚纠纷的基本情况之后,律师就可以开始进行法律分析了。我们平常说打官司要有理有据,这据当然是证据,这理自然是法理。律师在完成证据的调查工作之后,就应该依据事实探讨法理了。老百姓要打官司自有百姓的道理,但百姓的理终归是百姓的理,百姓的理简陋、不成体系,有时候还是歪理。百姓知道自己的理终就摆不上台面,于是就花钱请律师去法庭上讲理,把百姓的理变成法理。诉讼的胜败其实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律师对事实的法理分析。理讲对了,就是法官心里真有点小九九,在真理面前毕竟有些底虚;理讲错了,再遇上葫芦僧法官,案子自然成了葫芦案。

 

    律师对纠纷的法律分析的关键是找对纠纷的法律关系。只有在确定正确的法律关系基础上,才能明确案件的主管,才能明确适用的法律,最终才能有正确的判决。

 

    确定法律关系的第一步是分清案件的实体性法律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还是刑事法律关系。这一步直接影响到案件是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还是刑事诉讼,不同的法律关系适用不同的法律,适用不同的诉讼程序,一点也含糊不得。

 

    在确定案件的实体性法律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基础上,进一步则依据民法理论来确定属于哪种民事法律关系。这就看律师的民法功底如何了。人们说民法博大精深,此言不虚。庸医把所有的发烧都诊断为感冒,一律予以退烧的处理。如果你把民法看简单了,所有的纠纷都拿《民法通则》中有限的条款去套,未免也太孤陋寡闻。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有《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最新的版本是2011年2月18日通过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以民法理论对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为基础,结合现行立法及审判实践,将案由的编排体系划分为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物权、债权、劳动争议与人事争议、知识产权、海事海商、与铁路运输有关的民事纠纷以及与公司、证券、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等共十大部分,作为第一级案由。在第一级案由项下,细分为三十类案由,作为第二级案由;在第二级案由项下列出了三百六十多种案由,作为第三级案由,第三级案由是实践中最常见和广泛使用的案由。又在部分第三级案由项下列出了部分第四级案由。

    律师应该在掌握民法基本原理的基础上认真地研究这个司法文件,深入理解每一种法律关系的特征,从而对当事人所诉争的法律关系准确地定位。律师只有在正确确定法律关系的基础上,才能相应地确定所适用的法律条款,对纠纷的把握才能正确。

 

    有时候在一个纠纷里不仅仅存在一个法律关系,往往交错着几个法律关系,在这些法律关系中,必然存在一个主要的法律关系。律师只有正确确定这个主要的法律关系,才能理顺其中的关系。

    确定法律关系和确定当事人是密切相关的。只有首先是某种法律关系中的主体,才能成为纠纷的当事人。如果某人根本就与他人没有任何法律上的联系,律师凭着感觉或者自己想象的法律关系硬把他扯到诉讼中来,祸害得他又是请律师又是找法官,为了摆脱莫须有的责任劳神费钱,这个人会恨律师的。

 

 

 
 
四、确定诉讼请求

 

    诉讼请求是向法院提出的要求法院予以判决的请求,当事人希望法院对其请求作出与之相应的确认、给付、形成这些具体的判决。因此,诉讼请求应当与诉的种类相一致。如果提起的是确认之诉,诉讼请求应当是请求法院确认在原被告之间存在或者不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如果是形成之诉或者变更之诉,诉讼请求应当是请求法院改变或消灭其与对方当事人之间现存的民事法律关系。

 

    需要注意的是,给付之诉的诉讼请求。给付之诉是指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对方当事人为一定行为之诉,在《民法通则》第134条规定了承担民事责任的十种主要方式中,其实主要是针对给付之诉规定。但我们仍然要区分清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不同于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在《侵权责任法》第15条中,规定了八项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与《民法通则》第134条相比少了“修理、重作、更换”和“支付违约金”两项。律师需要知道,“修理、重作、更换”尽管可以使恢复原状的手段,但不是侵权责任法的侵权责任方式,不是恢复原状的具体形式。在《合同法》第107条中,也规定了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但没有采取《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的列举式,而在“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后加“等”字。

 

    总之,实体法针对每一种纠纷,都规定了相应的民事责任,律师应该认真学习,深入掌握。律师应该正确选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避免提出法律上没有规定的方式,避免错用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在给付之诉中,律师在确定要求被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之后,另一个需要考虑的问题是程度问题。涉及程度的主要是赔偿损失的程度,其他如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尽管也涉及程度,但其实无关紧要。赔偿损失则不然,要求赔偿的额度的大小,直接影响到诉讼费和律师费的多少,因此,律师应该谨慎为之。

 

    一些当事人喜欢狮子大张口,把赔偿的数额尽可能往上写。他们之所以这样做,是把市场上砍价的经验用到了法庭上,想着我多要点,你拦腰一刀砍去一半,剩下的也能达到目标。更有些人,喜欢炒作,要么赔偿金要得极低,一元钱玩玩意思意思;要么赔偿金要得极高,动辄几十万元或百万元。其实,作为律师应该实事求是,应该根据法律和司法实践合理估计可能获得的赔偿。可以适当地提高一些赔偿要求,但不能过分。如果最后的判决的赔偿数额,还不够支付诉讼费,则未免令人生笑。

 

 

 
 
五、考虑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律师必须考虑的问题。其实,对该问题的考虑在律师接案时就应该引起律师足够的注意。不然,当事人交了钱办了手续,陪着你跑前跑后折腾了一圈,你才说诉讼时效过了,官司不能打,当事人会认为律师在折腾人。律师一定要念好诉讼时效这本经。

 

    在诉讼时效之内的,问题不大;诉讼时效之外的,律师就需要与当事人一道,找出中断的事由,把时效续上。千万要注意,当事人在委托时在诉讼时效之内,但律师没有意识到必须立即提起诉讼,拖拖拉拉磨磨蹭蹭,等到写好诉状起诉时,发现诉讼时效正好过。这个责任就全在律师,懂法律的当事人可能会要求律师赔偿。律师对法律规定是一年的诉讼时效应该特别在意,不要与一般的二年的诉讼时效混同,误了时效。

 

    续诉讼时效的办法就是找到证据证明当事人在诉讼时效内向对方主张过权利,因此,证据最好是书证,对账单或者发票什么的,最好为对方当事人书写或者有对方的签名。现在有些人赖账的办法就是设法拖过诉讼时效,无论如何不给你留文字东西。如果没有书证,则只能依靠人证了,最好选择两个以上的与当事人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来做证人,这样比较有说服力,法官容易接受。

 

    有时候,当事人没有任何证据来证明他主张权利的过程,特别是一些债务纠纷,当事人当初未必想到打官司,也没有想到刻意留下些文字做证据,或者找些不相干的人准备将来打官司当证人。这种情况下,如果超过诉讼时效,官司不可以打,但也可以打。不可以打,是因为如果被告明白诉讼时效的意义,拒不承认你主张权利的事实,法官会以超过时效而驳回诉讼请求;可以打,是因为也许被告就不清楚诉讼时效是什么,或者不愿意睁着眼睛说瞎话,对过去的事实当庭予以承认。如果诉讼时效过了,又没有证据来证明中断的事由,是否提起诉讼,律师在讲出各种可能性以后,由当事人定夺。

 

 

 
 
六、明确管辖法院

 

     民事诉讼管辖的基本原则是原告就被告,但大多数纠纷中管辖法院不仅仅为被告所在地,还可以是其他法院。可以理解,许多当事人都希望在自己的地盘上打官司。未必在当地起诉法官就一定把屁股坐到原告的一边,但从心理上原告的感觉会比被告好得多。因此,律师应该理解当事人的心理,尽可能在原告所在地起诉立案。

 

    看看如此多的有关管辖的司法解释,就会知道确定管辖是挺麻烦的事。律师应该认真学习民事诉讼法中有关管辖的规定,并通过具体的案例及司法解释加以深入理解,在掌握管辖理论的基础上正确选择法院。如果案件本不应该由原告所在地管辖,律师牵强附会硬在原告所在地立案,被告一提管辖异议法院就得移送。这样的做法只会浪费时间,是不可取的。至于有些律师,只会在律师事务所所在地代理诉讼打赢官司,于是千方百计把案子立在当地,甚至采用一些手法立假案把真正的被告作为第三人扯进诉讼,则更是不可取。新律师绝不可以学此类歪门邪道。

 

    每个省份的级别管辖略有不同,如果到外地起诉,律师应该查阅有关资料,了解当地的级别管辖的规定。案件够立到较高一级法院的,不要往低一级的法院立。高级别的法院相对法官素质比较高,判决时受到的人为干扰也许比较少,更有利于案件的公正判决。

 

 

 
 
七、起诉状的基本格式

 

    考虑清楚上述问题,我们就可以提笔撰写起诉状了。尽管法律规定可以口头起诉,但实践没有一个法院愿意接受口头起诉。因此,必须撰写起诉状,特别是有律师代理的案件,为当事人撰写起诉状是律师的当然义务。

 

    起诉状的名称为“民事起诉状”,不要单写“起诉状”,也不要写“经济起诉状”。不加“民事”二字有些简单,另用“经济”则属于多余。当年高层欠考虑,成立了所谓经济庭,其实除了多安排了几位庭长外,并没有益处。把纠纷分出经济是否恰当且不论,诉讼程序则绝对没有经济诉讼法。现在已经将法院全部的经济庭改为民事庭,不存在民事案件与经济案件之分,因此,以后更不应该有“经济起诉状”了。

 

    题目之下是当事人。原告、被告如果是自然人,有几个事项是必须写清的。姓名自不必说,写明出生年月日,是为了表明当事人的行为能力,如果是未成年人,则必须有法定代理人参与诉讼。另一项是住址,填明地址是送达法律文书的需要,有时候需要分清户籍所在地和经常居住地。当事人如果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则必须按营业执照上写明全称。住址也应该是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住址,如果实际的住址变更,但没有到工商局做相应的变更,则应该写实际的地址,不然会影响到法律文书的送达。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应该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应该是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人。如果营业执照上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不履行职务,而更换为他人,必须有相应的文件证明。法定代表人不必列年龄、住址等,只需要一个职务足矣。

 

    诉讼请求应该简单明了。注意不要把不同的诉讼请求列在一起,比如同一个请求里又是赔礼道歉又是赔偿损失。请求应该具体,如赔偿损失的确切数额、赔礼道歉的方式和范围。人们习惯于在最后一项写上“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但我个人认为这一项完全可以省掉。严格讲,诉讼费的承担方式是诉讼法所规定的,由法官根据判决的结果确定,不必由当事人请求,也不属于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范围。

 

    事实和理由部分其实是两部分组成,即事实部分和理由部分,在起草诉状时应该有意识区分开。事实部分实质上是一篇简单的叙事文,应该具备叙事的基本要素,如时间、地点、人物、事件。之所以说它是简单的叙事文,是因为叙事不能用倒叙、插叙等手法,最好按照事情发生的时间顺序平铺直叙;也不要运用比喻、象征、夸张、拟人等手法虚张声势,甚至连修饰语也尽量少用;只要事情的大概过程,不要细节的描绘。如果律师有文学才华,可以去写诗散文小说,但不要把它运用在写起诉状上。直木无文也许是起诉状的最好风格。

 

    理由部分要简单、明了。没有必要洋洋洒洒展开论述,这是法庭辩论中的事,律师只需要根据以上叙述的事实讲出提出诉讼请求的理由,包括所依据的法律依据即可。如果是合同违约,只需要说:原告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是合法有效的,被告故意不履行合同,其行为违反了合同的约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依据《合同法》的规定,特提起诉讼,希望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如果是合同无效,则应该说:原告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被告应该返还由此取得的财产,且由于造成合同无效的过错在被告,因此被告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是侵权纠纷,则应该说: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什么权,应当停止侵权等。因此说,理由部分其实讲的是结论,是原告对本案的基本认识,至于为什么能从事实部分得出这样的基本认识,则不属于起诉状中的事,留待法庭辩论中再发挥好了。

 

    事实和理由之后,另起写:此致某某人民法院,即管辖法院。最后的落款为具状人某,亦可写原告人某。还有年月日。

 

    在法院印制的规范空白起诉状上有证据一栏,要求罗列证据和证据来源以及证人姓名和住所。如果原告立案的证据少,可以附在后面。如果证据多,律师可以另起草一份证据目录。

 

 

 
 
八、立案

 

    起诉状写好之后,最好让当事人过目,征求当事人的意见,防止事实的描述出现错误。当事人过目没有异议之后,就可以打印了。电脑发达的今天,律师再向法院递交手写的诉状,显得有些不合事宜,最好用电脑打印整齐。需要提醒的是,律师最好亲自校对,不要完全放手让他人去做,确保起诉状没有错字,再去打印。

 

    起诉状打印的份数随被告人数的多少而有所不同,但其中有些是不变的:律师自己留一份,当事人留一份,法院一份。打印好起诉状之后,自然人的起诉状,律师应该让原告在每份起诉状落款处亲自签字。如果当事人连自己的姓名也不会签的,可以按手印或者盖名章,但律师不能代签或者让旁人代签。如果是单位的起诉状,盖上单位的公章即可。

 

    原告如果是个人,应该将身份证复印一份;如果是单位,则将《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一份。

 

    再准备一些证据的复印件,足以说明纠纷的存在以及原告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就可以了。法律要求原告在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没有要求把所有的证据都在立案时都提交法院。至于什么是相应的证据材料,法律又没有明确的规定。律师凭自己对案件的把握,事先准备一些证据用于立案,但把全部的证据备用。立案庭的法官需要什么,律师随手就递交过去,以免来回跑的麻烦。

 

    在准备好上述材料后,就可以去立案了。不必律师自己去,当事人可以带着材料自己去。现在法院进行立审分离的改革,法院均有独立的立案庭,可以直接到立案庭办理立案的手续。正常情况下,立案很顺利,立案庭收下材料进行审查后,通知原告交纳诉讼费。诉讼费一交,立案的任务就完成了。

 

    但有时候,立案庭的法官会要求补充一些证据,起诉状不符合格式的也会提出修改的要求。如果法官的要求是正确的,不妨根据法官的要求去做。如果立案庭的法官经过审查之后告知不予立案,并向律师或者当事人阐释了不予立案的理由,律师应该慎重考虑法官提出的理由。不予受理的理由法律有明文规定,律师应该熟悉这些法律。在法官提出这些理由之后,律师就应该重新对本案进行分析研究,以考虑法官的话是否有道理。如果没有道理,是立案法官的认识错误或者有意阻挠立案,律师应该据理力争,坚决把起诉状递交法院,并要求在接到起诉状的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不予受理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法院有裁定不予受理的权利,但绝没有不接受起诉状的权力。

 

    法院在决定受理案件后,会通知原告交纳诉讼费。律师应该帮助当事人依据收费标准核实法院要求交纳的诉讼费的数额,无误,则督促当事人按期交纳,不要耽误期限;有误,则和法官说明,要求予以更正。如果法官坚持要按错误的计算收费,律师也没有任何办法,因为法律就没有规定原告可以拒绝交纳计算错误的诉讼费。你不按法院要求的数额交付,法院自有治你的办法,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2000年7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在《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补充规定》的基础上更加明确了享受司法救助的可以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的条件。律师应当知道可以享受司法救助的十一种当事人的条件,及时向当事人提出申请司法救助的建议。如果当事人符合缓交、免交、减交诉讼费的条件,律师应当为当事人撰写申请书。该申请书主要阐述两大理由,一是充分证明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二是经济确有困难,简单可以概括为有理但无钱。律师还应当为当事人收集证明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据材料,提交给法院。

 

    司法救助的请求由负责受理该案的法官提出意见,再经庭长审核同意后,报主管副院长审批。数额较大的,报院长审批。院长如果不批,当事人和律师都没有什么办法。这种审批人为的因素太多,律师或者当事人和院长比较熟悉,则批准的可能性较大,否则不予批准也没有人给你讲理由。

 

 

 
 
九、财产保全

 

    在律师的头脑中应该有诉讼保全这个概念。现在执行难已经成为一个大问题,许多当事人尽管拿到了判决书,官司也赢了,但自己诉讼的结果却一直得不到实现。于是财产保全就成为确保执行顺利的一个强有力的手段,律师在对被告方考察底细的过程中,就应该时时刻刻想着对方有那些财产,能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律师在起诉之前就应该仔细了解被告的财产状况,了解在银行的账号及存款,了解有哪些不动产,有哪些动产,有哪些知识产权,甚至还要了解被告有哪些到期应得的收益,对第三人有哪些到期债权。如果只是些不动产,一般倒也不必着急去申请诉讼保全,判决生效后再申请强制执行也不迟,但要注意当事人转移财产。如果有动产,如汽车之类,可以考虑在立案以后申请诉讼保全。如果发现银行存款,或者可以立即转移的动产,或者被告人就要马上转移处分财产,律师就应该及时向你的当事人提出建议,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措施。

 

    律师要帮助当事人起草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在申请的理由里首先要简单陈述双方的纠纷过程,并指出自己的理由,达到让法官认为你官司会赢的影响。其次要阐释清楚“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详细理由。并向法院提供担保,愿意承担因申请错误导致的被申请人损失的赔偿责任。

 

    因诉前财产保全是在紧急情况下采用的措施,因此律师也应该高度重视。知道紧急情况出现后,律师应该停下手头的其他工作全力以赴处理这件事。尽快写出申请书,如果手头没有打印设备不妨直接手写,准备好担保的材料,如房产证、银行存折之类。立即到法院的立案庭递交材料,要求法院尽快作出裁定,同意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法律规定对申请人提出的诉前保全申请,人民法院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但如果情况真正紧急,是根本不可能等两天的,到四十八小时的时候,恐怕黄花菜都凉了。如何让法官能够及时地作出裁定,及时开始执行裁定,恐怕还需要律师说服法官的功夫和律师的魅力。

 

    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之后,律师的工作还没有完。律师还应该承担起为法官指路的义务,尽快把执行裁定的法官引到财产所在地,看着法官执行了裁定,该贴封条的贴封条,该扣押的扣押,该冻结的冻结。在这个过程中,律师可以陪着法官,但不要多嘴,说三道四,不然对方当事人会反感:法院来执行,你算老几?在执行保全裁定的过程中,常常可能出现冲突,律师不可随意冲上前去出头。当事人在打法官时还有些畏惧,换成律师,畏惧便少了许多。法官打不得,律师就未必了。

 

    人民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之后,律师应当立即着手立案事宜,尽快办理立案手续,切不敢一开始不着急,想着反正有十五天时间,不会误掉,万一中间出个什么意外,会非常着急。

 

    我倒奉劝律师不要轻易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措施。如果不是确实情况紧急,人民法院也不会接受申请。但如果确实情况紧急,律师往往也是刚接触案件,匆匆翻翻材料,在没有仔细调查研究的情况下急急忙忙下结论,恐怕未必能准确把握。如果保全申请错误,或者最后申请人的诉讼请求被驳回,申请人就得赔偿被申请人的损失,律师恐怕就有责任。

 

    因此,正常情况下还是采用诉后的财产保全。在立案之前律师对案件已经有了充分的把握,证据材料也已经齐备,如果律师把握正确的话,败诉的概率也比较小,申请错误的概率也相应小。况且,在立案的同时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也不见得误事。如果对方在知道起诉要处分转移财产时,律师也可以以情况紧急为由,要求法院在尽快作出裁定并立即开始执行。

 

    财产保全的裁定被执行以后,律师不要以为就万事大吉高枕无忧了。一些被申请人或者千方百计找关系疏通要求解除财产保全,或者想方设法转移、隐匿、出卖或者毁损财产。因此,律师还得多留个心眼。如果察觉法官有解除财产保全的意思,律师要了解准备解除的原因,提出自己的意见。如果当事人转移、隐匿、出卖、毁损财产,应该及时向法院举报,督促法院采取强制措施,排除妨害行为。

 

来源:法律先生   转自正义网法律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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