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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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进行】
一、案情背景
    廊坊,一座历史悠久、人杰地灵的花园城市,拥有京津花园之称。溯及历史,清朝末年义和团在这里吹响了反击“八国联军”的号角。如今本案双方主人公在这座小城拉开了知识产权不正当竞争的帷幕。
    主人公A(原告):2003年成立的廊坊市阳光助剂有限公司,这家公司主要经营加工销售SYP系列产品及汽车货物运输,是国家科技部研发与生产SYP冶金助剂的技术依托单位,并与北京科技大学联合建立SYP冶金助剂研究所,在当地主营行业内颇具影响力。本案的主人公之B(被告):大城县阳光助剂有限公司,是集研发、生产、销售、售后服务为一体的大型综合性集团公司,主营无石棉硅酸钙板、管壳、岩棉板保温材料和铁矿烧结剂、橡胶促进剂等化工产品。两个看似很难发生交集公司摩拳擦掌陷入了不正当竞争纠纷之中。这其中最根本的纷争来源于市场占有率相关利益。
    (B)大城县阳光助剂有限公司为了扩大市场占有率,印制了曙光铁矿烧结强化剂的宣传画册,在其中记载介绍,公司经营“曙光”牌TD-99系列铁矿烧结剂、硼酸强化剂、球团粘结增效剂等钢铁生产用辅料,并介绍该公司是烧结剂行业中唯一与北京钢拓冶金技术研究所建立合作关系的单位。于此同时,登载了河北省科学技术厅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立项证书、河北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等荣誉证书。在企业辉煌一页中,登载与北京科技大学联合建立TD-99系列铁矿烧结剂研究所揭牌仪式照片。介绍到此处,我们也许会顿生疑惑,画册宣传等手段原本属于企业正常的形象宣传怎会涉嫌侵犯知识产权不正当竞争?
二、移花接木
    (A)廊坊市阳光助剂有限公司对(B)大城县阳光助剂有限公司的起诉,揭开了这场不正当竞争纠纷的神秘面纱。纷争的主要原因是上述貌似辉煌的(B)大城县阳光助剂有限公司施展了乾坤大挪移之法,将上述原本都属于(A)廊坊市阳光助剂有限公司的宣传内容和所获荣誉,在没有取得原告同意的情况下,以抄袭、拼接的方式配加原告获得的国家相关部门颁发的认证、奖励等证书;将原告生产工艺与相关客户合作的照片在照搬或略作修改说明的情况下,以营利为目的,针对同一市场群体进行销售。此行为如电视剧《聊斋》故事里面的《陆判》一案,颠倒黑白、混淆具有真正宣传资格企业的事实。对于这样的民事侵权诉讼,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前提下,不难想象最后的审判结果。作为被告的大城县阳光助剂有限公司一审判决败诉,被要求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销毁侵权的宣传画册;向原告赔礼道歉,并在《中国冶金报》上刊登启事,消除影响;赔偿原告廊坊阳光助剂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原告因本案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20万元。平心而论这样的判决是客观、公正的。
 三、痛定思痛
    诚信经营才能铸品牌,美誉度是成就公司品牌化的先决条件。成功的品牌宣传既要靠过硬的产品质量,还要靠广泛的媒体宣传。媒体的宣传可以为企业锦上添花可以让企业形象一落千丈。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大城县阳光助剂有限公司都可以接受,但是对于公开在《中国冶金报》上刊登启事进行赔礼道歉心有余悸。《中国冶金报》是传递钢铁行业政策、经济、市场、科技等信息的平台,是国内 行业权威性媒体报刊。在全国性行业刊物上进行公开赔礼道歉,无疑将摧毁大城县阳光助剂有限公司的公司名誉和形象,公司的持续发展的成果毁于一旦。上诉,是公司最后的一搏的希望,犹如最后的一根救命稻草。焦点瞩目,上诉代理律师的遴选成为本案关键所在。在几经周折后,大城县阳光助剂有限公司一位领导携带一年前段林国律师在报刊上发表的一篇知识产权类文章找到了河北天嘉律师事务所,这真是所谓的“无心插柳柳成荫”的典型案例。一篇文章,竟是当事人遴选律师的红娘。大城县阳光助剂有限公司上诉希望达到的唯一要求是降低道歉报刊的级别,即将在《中国冶金报》上刊登改为河北省内的报纸或是报刊,目的是降低此案件对于公司的影响,以利于公司重整山河、东山再起。面对这样一个证据确凿、事实清楚的案子,扳回一审判决似乎是无力回天,当事人的信任让段林国律师义无反顾的接受了此案的委托,此案距离开庭的时间不多了。面对铁一样的事实,从中找出有利于当事人的证据是法律成为二审的重要任务,这个案件就此陷入了僵局。
 四、案处僵局
    根据现行的法律和本案事实发掘一个能够支持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二审改变判决理由,是本案的重点突破所在。这是庭审前的最后一夜,明天将决定着委托人大城县阳光助剂有限公司命运。段律师翻阅将近一尺厚的案卷材料,仔细研究、论证,但是那个能够改变委托人命运的点还没有出现,有些失望但没有放弃。虽然代理之初段律师已经和当事人预测了本案的胜诉几率很小,但是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恪尽职守的法律素养和不到最后一刻决不放弃的信念支撑着他继续走下去。夜朗星稀的夜色伴着彻夜未眠的思绪不时游离在事实与法律之间,想起当事人那最后一搏的重托,他无法安然入睡。思考的夜晚世界是寂静漫长的,也带有一丝失望的。段林国律师办案二十余年,经手案件近千,这样的情况实属罕见。凌晨三点左右,段律师点起一支烟,他相信“精诚所至,金石为开”的真理,当香烟袅袅升腾起来的那一刻,脑海中突然灵光一闪,划过一个想法,“对啊,名称权”段律师激动得将烟摁灭在透明的玻璃烟灰缸内,随手拿起桌子旁边肯德基的包装纸将这个灵光一现的想法写了上去。
五、决战法庭
    开庭当天,段林国律师精神抖擞,胜算在握。对于这样一个不正当竞争的案子,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和一审的原告表现的很平静,这个案子很难有扳回的余地。在法庭辩论阶段,段林国律师镇定地说“首先,我方承认侵犯了权利”这一句话震惊了对方当事人和审判庭,也震惊了自己的当事人,这一句话无疑像个炸弹一样,将侵权的事实全部承揽了下来,法官随之身体往前面倾了一下,紧密关注段律师的发言。段律师旁征博引,有理有据阐述了企业名称权问题,发表慷慨激昂的代理词“侵权是相互的,被上诉人廊坊阳光助剂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5月,上诉人大城县阳光化工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2月,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任何权利的取得或者行使都应该以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为前提,此即权利的正当性。这是现代法制社会应当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企业名称权、商标权的取得也应该遵循这样的原则,廊坊阳光助剂有限公司侵犯了大城县阳光助剂有限公司的在先使用名称权,我们将保留对此的追诉权利,禁止廊坊阳光助剂有限公司使用阳光助剂的企业名称……”这一番唇枪舌战下来之后,廊坊市阳光助剂有限公司有些坐不住了,在诉讼中的地位由胜转败,这样的结果也是他们万万没有想到的,如果被起诉放弃使用现有的企业名称,那将无疑是将为企业成长所付出的努力都付诸东流,这是一个毁灭性的灾难,损失巨大。
    最后,廊坊市阳光助剂有限公司在权衡利弊之后,同意在河北省高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一、大城县阳光化工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销毁侵权的宣传画册;二、本调解协议生效后十日内,大城县阳光化工有限公司赔偿廊坊市阳关助剂有限公司五万元;三、大城县阳光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以书面形式向被上诉人赔礼道歉,内容需经对方认可;四、大城县阳光化工有限公司同意廊坊市阳关助剂有限公司续使用其企业名称,放弃另行起诉廊坊市阳关助剂有限公司的利;对于当事人来说,这是意外的惊喜,当事人大城县阳光化工有限公司紧紧握住段律师的手,感激之情溢于言表。至此,这起因不正当竞争引发的案件以“企业名称权”为制胜点而落下了帷幕,画上完满的句号。
    当段林国律师走出法庭的那一刻,风吹来,些许的轻松,他用智慧在最后关头挽救了当事人企业名誉利益。此时,他突然生发出一个念头,就是想故地重游廊坊那座小城,那个曾演绎了古代无数历史的花园小镇,惬意而有意义。
(为了保护企业隐私,文中所述案例涉及的有关单位均系化名)
 
【案后手记】
    在律师职业生涯已有二十余载,酸甜苦辣自品其中。代理本案体会有两点:一是律师要具有扩展知识外延的意识,知识的厚积薄发是决胜的基础;另外,律师要有职业激情,拥有哲人的智慧,法学家的素养,永不放弃的坚持。张思之先生也道,真正的律师,似澄澈见底的潺溪清流,如通体透明的光泽水晶;真正的律师,必有赤子之心;真正的律师,实是一团火,从点燃到熄灭,持续放着光,散着热……
 
【相关知识链接】
不正当竞争行为表现:

  (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第六条 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
    第七条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
    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拥金的,必须如实入帐。接受折扣、拥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帐。
    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份、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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