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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前题记】
继承制度,是对公民个人财产所有权的延伸和继续,能够发挥家庭生产和消费职能,调动人民群众参加社会主义建设的积极,性为社会主义积累财富。基于继承的财产权性质,引发家庭纠纷甚至反目的并不鲜见,本案就是一个鲜活的案例。
【案件进行】
一、一纸遗嘱引纷争
张丽英老人,七十五岁,本应享受其乐融融的晚年。却怎奈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独子李爱国幼时不幸溺水身亡,现老伴儿李子云又病逝,只留张丽英一人形单影只。如今,更是雪上加霜,已逾古稀的老人陷入遗产纠纷的诉讼中。李子云在世时,因痛失爱子遂将兄弟李子鹤家的小儿子李爱峰接过来随老人生活。李子云夫妇两位老人是革命伉俪,为新中国建设做出了贡献,按照当时的国家政策分的三套福利住房。如果老人一贫如洗,也许就不会有下面的纷争,正所谓“不患寡而患不均”,这三套福利住房成为本案诉讼的导火索。
本案遗嘱人李子云身患顽疾,在世之时怕有不测,为防止家庭财产纷争,便自书遗嘱对自有财产做了相应安排。李子云去世后,关于这份遗嘱的纷争浮出水面。这份遗嘱与现在我们常见的遗嘱略有不同,是按照从左到右的行文方式用毛笔书写,内文是文白夹杂,遗嘱长达八页。其中涉及继承的内文如下:“吾草糠之妻张氏丽英贤淑慧德节俭持家。吾唯恐西去后,妻老无所依,故将吾与妻毕生储蓄所置房产美华小区10-1-202室交由丽英继承”对于其余两套房子10-2-401,10-2-402并未做遗嘱安排。李爱峰因一直居住在两套住房内,主张三套房屋均系家庭财产,张丽英老人不满这一现实,一纸诉状将李爱峰诉上法庭。
二、临危授命
张丽英老人在起诉时已经聘请律师,快到出庭诉讼时,这位律师因身体原因不能继续代理本案,踌躇之际,为保证诉讼效果,张丽英老人通过亲戚介绍找到河北天嘉律师事务所的陈新敏律师。这时距本案出庭诉讼还有十多天的时间,陈新敏律师办理好委托手续后立即着手办理本案。经过仔细查阅案件竟然发现被告也提交了一份格式是现代的白话文遗嘱,并在答辩状中主张张丽英老人的遗嘱系伪造。面对这样的一个问题,陈律师很快想到进行笔迹鉴定,去伪存真。
三、案件焦点
依照《继承法》第5条的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即遗嘱继承由于法定继承。本案的焦点有两个:一是两份遗嘱的真实性鉴定;二是李爱峰的身份认定。被告方李爱峰也向法院提出了笔迹鉴定的申请。法院委托一家司法鉴定机构对这两份遗嘱做了笔迹鉴定。得出的鉴定结论出人意料,第一份遗嘱上的笔迹与李子云生前笔迹不符。这就意味着张丽英老人所持的第一份遗嘱系伪造,张丽英老人陷入不解之中,因为老伴儿李子云曾经当着自己书写这份遗嘱,怎么会使伪造?陈新敏律师认真研究了这份笔迹鉴定报告后提出质疑:首先,这次鉴定所选的九份对比样本,都是由被告方提供的,来源不明;其次,这几份对比样本年代不统一,最早的一份是上世纪60年代的,和鉴定笔迹相近年代的关键样本缺失。陈律师认为,60年李子云老人正值壮年,而留遗嘱时年高体衰加病重,写字习惯与力度发生变化在所难免,这样对比的笔迹自然会有所不同。陈律师向法院提出了重新鉴定的申请,并要求使用形成时间较近的笔迹样本作比较。法院审查后,对此申请予以准许,并委托另一家司法鉴定机构对遗嘱进行了鉴定,这次提供的对比材料是2008年形成的。这次鉴定结论是,第一份遗嘱上的字迹和对比材料上的字迹,在书写熟练程度、笔画弯曲情况、字体形态反映及其它细节特征上都是一致的。第二份遗嘱的字迹和对比材料上的字迹不符合,两份遗嘱非同一人书写。陈新敏律师凭借出色的业务能力完成了关键的笔迹认定环节,细节决定成败体现于此。
本案的第二个焦点:李爱峰身份认定。按当时情形推断,在那个久远的年代,收养法还未出台的情况下,李爱峰是属于无子女的过继情况。现在由于纷争的出现张丽英老人否认李爱峰的养子身份,法律上如何认定且观后文。
四、法院宣判
李子云夫妇与李爱峰生活几十年也应该有感情的,因为这个遗嘱继承张丽英老人和李爱峰以及李爱峰父母的关系都很紧张,再加上遗嘱真假之争的出现,更是让双方互相指责。法庭上,双方情绪激动,不肯退让,法官难以进行调解。作为被告的父亲,看着亲生儿子和自己长嫂在法庭上唇枪舌剑,想到原本平静的家庭因大哥去世后的遗嘱出现轩然大波,不由得落泪。陈新敏律师看在眼里,痛在心里。他决定尽最大努力协调双方利益。陈新敏律师连夜写好代理词,并且努力做张丽英老人的工作,有情入理,和张丽英老人探讨李爱峰虽说在没有收养法出台时与其夫妇一起生活,但是在事实上也具有感情的积累,应该属事实上的收养关系成立,如果处理好与侄子的关系,将来的生养死葬也算是有个着落。张丽英沉默了,没有提出反对意见,真诚的和陈律师说“如这次判的差不多,我不上诉,我也想和侄子处好关系”。一审判决采纳了陈新敏律师代理词的相关观点,进行了如下判决:“认为公民有权利立遗嘱处分自己的财产。美华小区10-1-202室,10-2-401室,10-2-402室三套房屋属原告和被继承人李子云的夫妻共同财产,其中每套房屋的二分之一系原告的个人财产,另二分之一系被继承人的遗产。按照被继承人自书遗嘱和相关法律事实,美华小区10-1-202室房屋属于自己二分之一的由原告继承,故该202室应归原告所有。401室、402室的二分之一属于被继承人的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原、被告均系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应有二分平均分配遗产的二分之一。由于房屋不可分割,且一直由被告居住,并且进行了相关的装修,故将该两套房屋归被告较为妥当,被告按照房屋的评估价值给付原告房屋折价款100700元。原告应给付被告所垫付的购房款13237.30元。”法槌落下,这一案子似乎到此完结,张丽英老人觉得比较公道没有再提起上诉。出乎意料的是李爱峰却接受不了这样的判决提起了上诉。几经周折,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本案的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原判。
五、案外工作
到此二审结束,法院的判决拉下了这个案子的帷幕,但是因为继承财产亲人反目所造成的感情伤害并未就此结束。本应作为民事案件代理人律师工作也到此结束,但作为这个案子前期代理律师陈新敏律师在宣判结束后,并未就此案搁浅。而是找机会和李爱峰接触,谈话,试图淡化与张丽英老人的误解,闲聊之中李爱峰不解的反问道:“你不是张丽英那边的律师吗,现在都判完了,你还总是找我不麻烦啊”陈律师淡淡一笑:“麻烦,但是不希望看见一个好好的家庭因为这点麻烦变得不和睦。你看你的大伯其实是把你当儿子养的,在遗嘱中都有所表示;你大伯去世后你大娘也没有别人可以依靠,抚养你长大成人也挺不容易。咱就当是报恩也不至于把事情弄僵了…”李爱峰沉默了,反思自己的种种行为,觉得甚是惭愧,于是买了张丽英老人喜欢吃的水果朝那个自己带了几十年的家走去……
【
案后手记
】
孝道乃中国的传统美德。上古时期五帝之一舜帝孝感动天;战国王哀闻雷泣墓之孝行催人泪下;汉朝韩伯愈挨杖伤老细微之处载孝心;宋朝张菊花留母善孝。我觉的律师不是单纯的法律人,而是让社会更加和谐、顺畅的润滑剂,这是时代赋予律师的责任,也是律师的深层次内涵所在。
【相关知识链接】
1、有效遗嘱的构成要件:一是遗嘱人必须具有遗嘱能力。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18周岁以上以及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精神健全的成年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亦即具有遗嘱能力。二是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三是遗嘱的内容必须合法。如果遗嘱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包括法律规定的程序),或者根本不符合法律规定,这样的遗嘱就是无效遗嘱。如果遗嘱的内容部分有效、部分无效,则应按有效的部分进行财产分割。四是遗嘱必须符合法定形式。公民可以采用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五种形式之一订立遗嘱。否则,即使内容合法,遗嘱也会因形式不合法而归于无效。
2、我国《继承法》第19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37条第1款规定:“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上述条文属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公民在立遗嘱时必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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